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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米兰(中国)体育官方网站-MILAN SPORTS叶榅平闫旭林丨“双碳”目标下消费者环境义务的实现:类型化原理与机制建构
发布日期:2025-08-07 08:28:21 浏览次数: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从事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绿色金融法治研究。

  [摘要]促进消费者环境义务的有效实现是“双碳”目标下推动生活方式绿色转型的重要抓手。强制性规范与倡导性规范所规定的消费者环境义务面临着不同的履行困境与成因。以环境影响为标准,运用类型化的分析方法对异质化的消费者环境义务进行分类,厘清消费者环境行为在事实影响上的污染型环境损害、资源减少型环境损害与正向环境增益。最终类型化出具有硬法强制力的消费者禁止损害型环境义务,以及具有软法约束力的适度索取型环境义务和促进增益型环境义务。在法律实现机制的匹配上,突破法定惩罚机制在促进禁止损害型环境义务实现中的制裁作用,适度强化其威慑作用。针对适度索取型环境义务,建立负面激励与正面激励相结合的综合激励机制,发挥其对消费者的行为规制作用。就促进增益型环境义务而言,可转向助推机制,通过行为选择与社会建构引导消费者主动采取环境友好行为。

  [关键词]消费者环境义务;禁止损害型环境义务;适度索取型环境义务;促进增益型环境义务;法律实现机制

  在碳达峰碳中和(“双碳”)目标背景下,推动形成绿色低碳消费模式,促进全民践行节约环保理念,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内生需求。党的二十大报告也倡导绿色消费和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绿色消费在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形成中具有关键作用,同时绿色消费的形成促进了消费者环境义务的实现。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要求确立消费者主体的责任义务,相应法律实现机制也需进一步建立。2024年《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首次提出健全绿色消费的激励机制,更是体现了对进一步完善消费者环境义务实现机制的政策渴求。

  消费者环境义务虽是法定义务,但其在实践中却难以得到遵守与有效履行。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2023年发布的《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调查报告(2022)》显示,受访者中有浪费食物行为的达23.3%,违反节俭生活方式的达25.8%。消费者环境义务的实现困境包括对消费者违反义务之行为难以有效监管、消费者履行义务的积极性不统一、为促进消费者履行环境义务而设定的惩罚和激励措施实际效用有限三方面。无论是调研显示诸多地区有效进行垃圾分类人数未达50%,还是研究表明通过提高用水价格来反向激励节水并未产生明显效果,以及部分人将绿色消费认为是一种金钱浪费行为的偏见,都从不同侧面反映了上述困境。

  现有研究陷入一种迷途,将消费者环境义务视作公民或个人环境义务的一个方面,因而片面提倡用惩罚机制或激励机制促进义务的实现。实际上,消费者环境义务仅指个人在购买、使用、处置的消费流程中对环境负有的义务,在外延上有别于笼统的公民或个人在生产等领域的环境义务。在内涵方面,不同消费者行为产生的环境影响具有差异性,不同消费者环境义务规范的法律效力也存在区分。不妨运用类型化的方法对消费者环境义务适当分类,以解决现有法律实现机制作用局限的问题。

  消费者环境义务并非仅于一部法律中规定,不同规范中消费者环境义务的具体效力存在差异。强制性规范所规定的消费者环境义务与不具备强制力的倡导性规范所规定的消费者环境义务面临不同的实施困境及成因。

  《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法律中所规定的消费者环境义务内容繁杂,首先应对其进行区分。有学者将现行规范中的消费者环境义务梳理为购买环节义务、使用环节义务与处置环节义务。其中,购买环节义务如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的义务,使用环节义务如节能义务,处置环节义务如生活垃圾分类义务。非消费行为中的义务不属于消费者环境义务,如我国《民法典》第286条规定的业主环境义务,是生产端与交易活动中的公民环境义务。消费者环境义务特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处置等消费活动中承担的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消费者环境义务规范的梳理如表1所示。

  然而,并非凡是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环境义务都产生强制拘束力,消费者环境义务规范中存在着强制性规范与倡导性规范两类。强制性规范包含了“应当”表述的义务性规范与“禁止”表述的义务性规范,规则本身的强制性程度较高。倡导性规范则是提倡、指引当事人采取特定行为模式的规范类型,发挥柔性管理的特殊价值。从表1可看出,消费者环境义务内容涉及较广,不妨先从规范层面将其分为强制性规范与倡导性规范两大类。消费者环境义务的强制性规范是以不得、应当等词语表述要求相对人必须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作为的规范类型;消费者环境义务的倡导性规范则是鼓励或提倡消费者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规范类型。两种规范类型所对应消费者环境义务难以履行的成因因循不同路径应当各自分析。

  强制性规范在数量上占比较少,主要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消费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禁止随意处置生活垃圾的义务。然而,虽然在规范结构上设置了义务与责令改正和罚款的法律责任,具有硬法强制力且以规制违法行为为目的,但该类强制性消费者环境义务实际履行效果却未尽如人意。义务实现障碍存在于违法事实查明与惩罚后果生效两大环节。

  倡导性消费者环境义务规范在数量上占多数,具有软法约束力。学界讨论中,普遍认为消费者环境义务是通过“引导和激励的方式”“鼓励相对人依法作为”。倡导性消费者环境义务在规范结构上未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效力上缺少硬法强制力,但具有软法约束力,规范目的并非制止违法行为而是改变消费者的生活方式。义务难以实现的原因是规范本身的法律强制力不足与法定实现机制匮乏。

  倡导性消费者环境义务规范中缺少法律责任规定及义务的法律强制力不足,致使消费者缺乏履行义务压力。通过表1不难发现,倡导性消费者环境义务规范只规定了消费者如何做的行为模式,未规定消费者不这么做的法律后果。行为模式规定中又以缺乏可适用具体标准的笼统性规定占多数。在规制手段方面,多采用“应当”“倡导”的柔性用词,“禁止”“不得”等硬性表述用得较少,柔性有余但刚性不足。正如哈特所说“有义务并不代表被强迫”,倡导性消费者环境义务不能由国家强制通过硬性的压制或强迫力量驱使人们遵从,在本质上缺乏法律强制力。法律强制力的缺乏使得消费者几乎没有违反义务的成本。例如,即便消费者在公共场合大肆浪费食物,明显违反节约义务,最多也是对其进行道德上的谴责。相反,国外有些国家已经在法律中规定了消费者浪费行为的标准和处罚措施。

  倡导性消费者环境义务并非完全没有法律效力,其具有让人自愿遵守和服从的软法约束力。一方面,倡导性消费者环境义务规范属于软法。“国家层面的软法规范主要包括没有明确责任条款的法律文本或弹性条款……”倡导性消费者环境义务规范只给出行为指示,并不设定任何制裁,不通过法定的不利后果来产生强制力,符合软法的本质特征。另一方面,倡导性消费者环境义务的法律效力是软法约束力。软法发挥法律效力的方式是“希望通过引导、宣传等,让规范所指对象自愿遵守,以实现规范制定者所希望达到的目标”。倡导性消费者环境义务规范符合公共善的目的,具有应当得到遵守的说服约束力。仅具有软法约束力也正是此类义务实现困难的深层原因,其使人真正遵守的法律实效性难以发挥,实效性发挥滞碍的原因则是对应实现机制的匮乏。

  一方面,倡导性消费者环境义务与传统惩罚型法律实现机制不相容。倡导性消费者环境义务具有义务内容开放性、法律责任模糊性与惩罚措施缺乏性的基本特点。“控制型的法律工具可以设定最低限度的行为要求,但是很难对行为者进一步的环境友好行为产生充分的激励。”另一方面,为鼓励消费者积极环境行为而设定的激励措施不完善。实践中,为促进消费者履行积极环境义务,往往转向寻求有利后果的激励作用,包括经济激励、物质激励等,但是,法定的激励措施目前并不完善。如消费者购买绿色产品的补贴规范未落实,消费者节能、节水等的具体奖励标准以及措施缺乏,阶梯水价电价制度对消费者节约产生的实际效果也不佳。此外,激励动因不足导致消费者参与乏力,更有消极者“搭便车”分享积极者带来的节约收益等问题。总体而言,为促成现有法律实现机制与消费者环境义务的精准化匹配,应当重新梳理消费者环境义务的内在机制与基本类型。

  消费者环境义务是异质化的复杂义务,异质化既体现在其规范层面的“软硬二分”特点,还包含了事实层面消费者环境行为所造成的不同环境影响。运用类型化的方法将异质化的消费者环境义务进行解构,有助于突破消费者环境义务难以履行的整体困境。

  (一)类型化的意义:为规范与事实相异的消费者环境义务匹配特定法律实现机制

  现有研究对消费者环境义务类型化的讨论不足。早期,有学者提出将消费者环境义务分为适度消费、循环消费、洁净消费三类。后来,有学者提出消费者环境义务可分为前端义务、中端义务和末端义务。这种分类方法侧重过程,优点是对末端义务对应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缺点是忽视了对前端义务和中端义务的实现,不利于达成通过法律控制和规避消费者造成环境影响的立法目的。总体来看,目前学界尚未提出较为成熟的消费者环境义务类型化方案。

  实际上,消费者的环境义务并不是同质化的,而是异质化的。消费者环境义务内容涉及节约资源、降低碳排放、减少废弃物等多种不同生活领域,消费者的不同环境行为造成的环境影响以及致害程度具有差异性。从结果的角度出发,消费者产生的环境影响包括负面的生态环境损害和正向的环境增益。负面生态环境损害可进一步分为消费者对环境的排放行为导致的污染型环境损害,以及消费者向环境的索取行为导致的资源减少型环境损害。除了负面的生态环境损害,消费者环境行为还可带来正向的环境增益,使资源存量增加。

  将消费者环境义务类型化具有如下意义:首先,根据义务背后隐含环境影响的不同,辨析出消费者的环境损害行为、资源浪费行为与环境增益行为,以此区分不同的消费者环境行为与有效监管之间的差异化路径。其次,促进不同类型消费者环境义务的责任细化,形成行为方式与行为后果的清晰化勾连。具有软法约束力的消费者环境义务以倡导性规范的形式规定,对行为后果的表达要么有赖社会规范予以填补,要么转向积极的有利后果之赋予。最后,有助于精准地对应不同的法律实现机制,突破消费者环境义务难以有效实现的困境。与消费者环境义务有关的法律实现机制包括惩罚机制、激励机制与助推机制。其中,惩罚机制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消费者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激励机制应从来源于国家法中的物质激励拓展至社会规范中的声誉激励等;助推机制则通过行为选择框架的设计和社会影响的构建,潜移默化地改变消费者的环境行为。

  类型化研究方法作为对传统概念法学研究方法的补充,具有灵活性和开放性。拉伦茨认为类型可被解释、可被描述,却不可被定义,类型化方法可用于规范层面的法律适用和法律续造。类型化方法所需的具有灵活性和延展性的“开放性要素”,在消费者环境义务中是消费者环境行为所致环境影响,不同环境影响在影响方式、作用机制和影响后果上特征各异。

  消费过程包括购买环节、使用环节和废弃物处置环节。发生在废弃物处置环节的污染环境行为,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方式是将物质排放到自然环境中进而导致环境质量下降。这时的消费者环境行为,可称为污染环境型行为,行为后果是污染型环境损害。从致害机制来看,污染型环境损害是消费者将不属于自然的物质排放到环境中后,这些物质本身含有的有害物会对土壤、河流等自然环境造成污染损害,以及对空气及人居环境造成破坏。例如,在部分农村地区,村民将使用后的废弃物随意丢弃至河流附近,不仅污染了土壤和河流,也对当地村民的生活环境造成破坏。

  从致害后果来看,消费者行为导致的污染型环境损害造成了环境状态的改变。例如,消费者使用特殊成分的除草剂、抛弃特定种类的固体废物等,会对土壤造成污染,改变土壤本身的天然状态。日本、德国、美国均出台了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为消费者行为导致的负面损害划定了治理责任。消费者将生活垃圾等废弃物随意处置,不按规定进行分类投放,会在最终垃圾处理的流程末端造成损害。

  从侵害法益来看,污染型环境损害最终会造成环境公益的整体破坏。“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 通常谓之环境损害,最终体现为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消费者环境行为所致污染型环境损害,不同于环境侵权,并非是对某一特定个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而是对整体环境公益的侵害。对整体环境公益的侵害,程度较为严重,法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责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111条明确了对违反规定的消费者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上海等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了消费者违反垃圾分类义务的罚款责任。

  消费活动过程中还会产生损耗资源的行为,主要发生在使用环节。此时,行为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方式是消费者从自然界超过必要限度地索取资源。可将这类消费者环境行为称为资源损耗型行为,行为后果是资源减少型环境损害。从致害机制来看,资源减少型环境损害是消费者从自然界中过度索取资源后,造成资源存量的减少乃至枯竭。古人认为自然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无尽藏”,这种情况经过数千年的人类活动积累已不复存在。工业社会对资源环境造成了巨大损害,消费者过度浪费资源的行为无疑将加剧自然资源的减少与损耗。例如,消费者全天都开着水龙头让自来水流出,浪费水资源的行为会导致资源减少型环境损害。

  从致害后果来看,其与污染型环境损害的区别在于,资源索取行为不会造成资源本身的污染,但是会使水资源遭受过度损耗,属于一种资源减少的损害。从侵害法益来看,资源减少型环境损害构成对环境利益的损害。环境利益不是人们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而是自然环境的一种良好状态。对环境利益的损害不一定构成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是对自然环境发生在物质层面的人为改变破坏,而环境利益是一种抽象的良好状态,从自然中索取水资源不构成对环境物质层面的破坏,但是过度索取水资源会使水资源减少进而影响人类从中继续获取资源的安全保障,即构成对保障人类生活之环境利益的损害。总而言之,污染型环境损害是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资源减少型环境损害则是对抽象的环境利益的损害,资源减少型环境损害的后果较为轻微和抽象。

  从维护法益上来看,正向环境增益是对环境利益的积极增加,其有别于前面两类环境损害对法益的负面侵害。“增益是相对于损益而言的”,正向的环境增益是在已有环境要素的基础上维护环境整体性、改善资源存量。消费者的低碳行为或绿色产品消费行为,带来的结果是对大气生态环境的维护,以及对资源的可再生循环利用的正向增益,通过产品循环利用、低碳生活等带来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的环境增益,倾向于“正的增加”。

  以环境影响为事实依据,可类型化出消费者的禁止损害型环境义务、适度索取型环境义务与促进增益型环境义务。禁止损害型环境义务具有硬法强制力,适度索取型环境义务和促进增益型环境义务具有软法约束力。消费者环境义务的三种类型如图1所示。

  对消费者的禁止损害型环境义务,法律大多以“不得、禁止”的规范表述对行为模式作出明确规定。消费者违反禁止损害型法定义务将导致环境损害的结果发生,法律往往规定具体、明确的义务履行方式与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责任承担方式。消费者的禁止损害型环境义务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义务设定目的以防止环境损害为主,是对消费者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的约束;二是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消费者违反此类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义务没有对应的权利人,消费者履行义务不以某种权利的存在为前提,此类义务属于公法环境义务。

  消费者禁止损害型环境义务的典型代表,如《循环经济促进法》所规定的消费者回收义务。根据该法规定,凡是列入国家强制回收名录中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负有法定的回收义务。原因是列入名录的消费品或本身有毒有害,或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不回收将产生危险物质,消费者如果使用此类物品后随意丢弃或不当处置,将对环境和人体产生危害,从而造成污染型环境损害。不过,《循环经济促进法》未规定消费者对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消费者违反禁止损害型环境义务将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还应当通过法律责任的形式明确消费者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对于同样属于禁止损害型环境义务的消费者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义务,法律规定了责令改正和罚款两种责任形式。一些地方性条例还细化了义务内容和责任,如《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9年)对义务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并明确对消费者违反义务的罚款数额是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消费者的禁止损害型环境义务是一种理论分类,其他法律规范未规定,但符合该义务类型特征的消费者环境义务也应当划入此范畴之内。例如,德国、日本的立法中规定了消费者将废旧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至指定机构的法律义务。我国立法虽未有此规定,但根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随意弃置可能造成环境损害,其显然也符合禁止损害型法定义务的类型化特征。

  在具有软法约束力的消费者环境义务中,基于“抑负”和“增益”的逻辑,可区分出抑制资源减少型环境损害的适度索取型环境义务,以及带来正向环境利益积极增进的促进增益型环境义务。对消费者的适度索取型环境义务,法律常常以“应当”的规范表述对此类义务作出一般性规定。消费者违反此类义务,不会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直接结果的发生,但是会损害环境利益。消费者的适度索取型环境义务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义务设定目的以节约资源为主,是对消费者日常生活行为合理使用资源的积极促进;二是义务不具有公法上的强制力,仅具有软法约束力,对消费者形成较强的道德约束;三是义务履行后的有利后果可来源于国家或政府的相关规定,为积极履行义务的消费者给予价格优惠、表彰奖励等激励。

  消费者的适度索取型环境义务之典型代表是我国《节约能源法》所规定的节能义务。节能义务在法律上的规定是概括性的,对消费者行为模式的表达笼统而不具体,具体指哪些能源,节能包含哪些方式,义务履行的标准是什么,这些具有行为指引性质的规定暂时缺失。行为后果的法律表达也较为模糊,仅含糊表示对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未规定有何具体奖励标准和措施。与此类似的还有消费者的节约资源义务和节水义务。该类义务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义务主体的浪费水资源、浪费电能行为仅可导致经济上的额外支出,而非来自法律的强制惩罚。我国推行的阶梯电价、阶梯水价等制度的实际效果不佳。

  第三类是消费者的促进增益型环境义务。对此,立法一般不对义务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多为对行为模式的笼统概括性规定。消费者的促进增益型环境义务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义务设定目的以改善生态环境为主,是对消费者绿色消费等环境友好行为的倡导;二是义务不产生法律上的强制力,仅仅对消费者具有道德上的鼓励;三是义务履行的有利或不利后果不来源于法定而是来源于约定。法律未对消费者违反此类义务的后果作出规定,实践中,多由消费者与另一方进行约定。如消费者履行快递包装回收义务后,平台会给出积分和信誉等级提升等奖励。消费者的促进增益型环境义务之典型代表,便是《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低碳生活义务。

  消费者的促进增益型环境义务与前两类义务之间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别。在效力上,相较于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消费者禁止损害型环境义务,促进增益型环境义务更多具有道德上的倡导力。在内容上,禁止损害型环境义务往往在规范中明确了义务内容与法律责任,而促进增益型环境义务对消费者行为方式与行为后果的规范皆处于空白状态。同为具有软法约束力的义务类型,消费者的促进增益型环境义务相较于适度索取型环境义务的区别有二:一是在义务内容上,前者是在已有资源环境基础上“正的增加”,后者是对资源环境影响“负的抑制”;二是义务的实现是否受到约束,消费者履行适度索取型环境义务受到来自软法的约束,而履行促进增益型环境义务不受约束,更多来自引导和宣传。例如,消费者在乘坐公共交通、购买绿色产品时,受到来自社会规范的具有约束力的声誉奖惩较少,更多来自消费者的道德自觉与整体社会氛围的影响。

  在“双碳”目标之下,消费者的促进增益型环境义务具有独特意义与价值。一方面,无论是消费者在日常生活、出行时节能环保,抑或是采购绿色产品,以及使用可再生产品并回收利用产品及包装物,其要么是通过行为直接降低碳排放,要么是在结果上减少产品碳循环次数,最终都减少了消费的碳足迹,导向了降碳的核心目的;另一方面,由于消费者履行促进增益型环境义务缺少法律行为的指示,需要借助新型的碳标识、碳普惠等工具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法律并未规定何为低碳生活,什么是绿色产品,需要政府宣传引导以及低碳产品认证标识等配套制度予以补充完善,这些配套制度发挥的是信息提示和引导的作用,需要有具体明确的表彰并在全社会广而告之。

  消费者环境义务的三种类型在法律实现机制上也存在对应关系。用惩罚机制规制产生污染型环境损害的法律禁止行为,采用激励机制适当规约产生资源减少型环境损害的资源索取行为,利用助推机制来引导与促进产生正向环境增益的环境友好行为,并提供行为选择和社会建构。

  “命令—控制”的惩罚机制对消费者环境行为的强制性程度较高,而禁止损害型环境义务规制的消费者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的损害后果和法益侵害程度较严重,故应采取强制性的干预手段来规制。

  惩罚措施除了来自法律规定,还可来自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是“国家公权力主体以外的社会主体制定、约定或经由长时段的博弈互动和社会交往演化而成并获得公共认可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不限于村规民约、社规民约、行业章程、行业行规、风俗惯例等”。社会规范中的惩罚机制效力源于约定而非法定,具体措施包括信用风险、声誉影响等。

  在我国以村庄为聚居地的消费者群体中,村民对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的履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村规民约。例如,某村会定期公示垃圾分类排行榜的倒数名单,村民基于不想陷入舆论风险、不想有坏“名声”等原因被迫主动履行垃圾分类义务。在社区当中也可探索建立以市民环境公约为规范来源的信用惩罚机制。弊端是社区并非熟人社会,惩罚机制的运用需谨慎,只有针对严重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或个人才能进行公示惩罚。优势是一方面弥补社区执法力量有限的缺陷,社区管理人无须执法而仅统计和记录即可,另一方面突破法定惩罚机制不能轻易动用的功能局限,在其使用频率低的情况下发挥补充作用。

  法定惩罚机制对消费者个人的效用局限性主要存在于惩罚对违法者的制裁作用上,惩罚还可发挥对其他潜在违法消费者的威慑作用。对违反义务的消费者,惩罚机制发挥的主要是制裁作用,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否定并对行为者施以经济制裁”。我国农村地区曾存在较为普遍的堆放与露天焚烧生活垃圾行为,随着法定惩罚措施的施行如今此类行为已经得到遏制。再如针对不履行特定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制裁,《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消费者回收义务,但未明确对应实现机制。对此,除了从生产端完善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外,还应当建立促进消费者履行回收义务的责任机制。

  美国、日本、德国都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机制,通过“押金—返还”回收制度,设立回收基金促使消费者履行回收义务。我国可在立法中明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是一种环境有害物品并确立消费者的回收义务,建立“押金—返还”制度使消费者在购买新能源汽车时支付押金,履行回收义务后申请返还押金,通过施加经济制裁促使消费者履行义务。

  对具有潜在违法可能的消费者,法定惩罚与社会规范中的非正式惩罚均发挥威慑作用。“确立罚则的根本目标并非制裁或谴责本身,而在于通过制裁的威慑,阻吓违法并促使行为人遵从法律。”消费者环境义务实现中的惩罚机制通过使消费者对即将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所预见、慑于处罚而放弃违法。以消费者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义务为例,罚款等措施让消费者意识到不分类随意处置的行为如果被执法人员发现将受到警示和处罚。有实证研究对某农村地区农民的垃圾分类行为进行研究,发现学历越低的人越会因为惧怕受到罚款而进行垃圾分类。这种威慑还体现在其会产生社会警告和宣示的效果,是对其他潜在违反者的威慑,通过社会警告和宣示来制止潜在违法者可能的违法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法定惩罚与来自社会规范的非法定惩罚都会对其他社会成员形成威慑。社会规范中的威慑是通过在社区或村落的地缘范围内形成履行环境义务的风气习惯,让消费者明白不履行垃圾分类等义务是“丢脸”“不光彩”“不道德”的,实证研究表明社会规范对40岁以上的农民具有显著约束作用。

  资源索取是消费者为生存而不可避免的行为,不宜由惩罚机制来强制干涉,但过度的资源索取会侵害环境利益,也不能不加干预或仅仅靠正面激励来鼓励其节约。法律激励机制具有弱强制性和适当干预性,形成了包含负面激励与正面激励的多元激励方式。为了保障消费者适度索取型环境义务的实现,可以从负面激励和正面激励两个方面对消费者赋予“罚”与“赏”的双重动力。

  过度的资源索取行为会造成环境利益损害,因此有必要为资源索取行为设定一个最低界限,对低于最低界限的奢侈浪费等行为给予负面激励。作为软法的一种,消费者的适度索取型环境义务在实现上也应遵循软法的实现路径。“环境软法不是像硬法一样直接规定违反惩戒和遵循物质奖励,而是通过声誉机制、市场机制来塑造软法的约束效能。”例如,消费税、阶梯电价等措施就是利用价格对浪费资源行为予以打击。目前,应完善能源价格体制和能源税收体制,加大奢侈品消费税力度,设置食品回收机制。如韩国规定了对家庭剩余食物的计量回收方式,特制垃圾桶会记录食物垃圾的质量并计入居民的对应账户中,每月精确结算并随物业费扣除。

  社会规范也存在对消费者赋予负面评价的负面激励,其往往更加具有针对性。社会规范为法律规范提供补充,通过约定俗成或自愿履约的方式赋予不利后果并产生约束力。这种约束力的来源不是法律,而是社会声誉、信用风险等非法定后果。如在用水用电等日常生活中设置合理的额度,统计小区内平均用电额度,对严重超过额度的消费者家庭予以公示。来自消费者之间的合约具有非法定性,其对特定区域内的消费者产生约束力,具有针对性,通过声誉惩罚、信用减损等多样化模式,为群体内的消费者施加压力。社会规范中的负面激励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效果,市民环境公约、基层群众自治公约等社会规范对促进消费者积极履行节能义务等产生了激励和约束的双重作用。

  除了负面激励,还可通过正面激励来鼓励消费者节约资源,通过对义务履行积极的消费者给予奖励,诱导其他消费者的潜在行为。正面激励主要有物质积分奖励、价格优惠、补贴、声誉奖励等。具体而言,一是应完善政策法律中的激励措施,为使用可再生能源、节能产品的消费者给予适度补贴,对在餐厅打包剩余食物的消费者给予价格优惠及信用奖励。其他国家有较为良好的实践经验,例如,意大利2016年通过的第133号法律规定捐赠食物可以获得官方补贴或者减税。二是探索市场化的激励模式,将消费者节约用电等数据量化。可参照日本通过交易让消费者将省出来的电力出售,或兑换成一定的物质及积分奖励。三是加强社会规范中的声誉奖励、信用赋分措施,在市民环境公约、村规民约等社会规范倡导下形成节能团体,主动节约资源的消费者将获得所在群体内更高的社会评价。综合而言,以上正面激励的目的并非仅仅通过有利后果来诱导消费者节约资源,而是扫除致使消费者消极节能的影响因素,并通过对表现突出的消费者给予奖励起到诱导作用。

  对低碳行为的正面激励主要是碳普惠,而促进环境友好行为的助推则是一种传统工具。助推最早是经济学家提出用来改变人们选择或行为的一种非强制性干预方式,其特点是改变人们的行为而不禁止任何选项或显著改变其经济激励,在法律实现机制中有必要引入助推这种虽无强制性,但具备有效性的新规制模式。

  针对消费者的碳普惠是通过量化消费者低碳行为与积分赋值,运用商业激励、政策鼓励等方式对其进行正向激励的减碳机制。其通过对消费者低碳出行、绿色消费等行为的正向激励,促进消费端的碳减排。我国已经有了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端与企业端的碳普惠规范和实践。在中央层面出台倡导碳普惠机制的规范性文件引导下,广东、成都、上海等多省市都出台了碳普惠规范性文件并开展实践。碳普惠实践既包括政府作为出资主体对消费者进行奖励的模式,也包括大型企业带动消费者施行低碳的碳普惠项目。2022年11月,中国节能协会碳中和专业委员会提出《基于互联网平台的个人碳减排激励管理规范》团体标准,首次提出了通过互联网进行个人碳减排量化和激励的基本框架。碳普惠平台通过记录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低碳出行的低碳行为,将消费者的低碳行为换算成碳币用以购买相应的公共产品。

  碳普惠一词虽为我国首创,但此种促进消费者低碳行为的措施机制AC米兰官网在日本、韩国等国已形成较为先进的制度经验。日本曾推出“环保积分”制度,通过积分兑换消费券或商品,促使消费者在绿色消费、垃圾处理等领域采取环保行为,取得良好成效。与此类似,韩国向消费者发放“绿卡”,低碳行为获得的卡中积分可直接兑换现金或商品。基于以上实践,我国可探索多元碳积分激励模式以及碳积分直接参与碳交易的法律机制。例如,就消费者回收义务而言,旧物回收循环利用的数据可计入公民个人碳账户中;将消费者的碳积分平台与碳减排交易市场联结;政府与商业银行、企业合作,构建“政+企+人”结合的综合碳普惠平台。

  所谓助推,是指一种不构成行为强制的选择框架。助推机制发挥作用的方式并非“强制”或“激励”的干预性方式,而是通过“设计”来帮助人们自由选择。例如,政府并不禁止人们吸烟,而是在烟盒上展示吸烟者病变的肺部图案进行心理暗示。助推的产生伴随着传统规制手段下的行为市场失灵,其通过纠正人们有缺陷的行为选择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领域有巨大的应用空间。助推机制与促进增益型义务具有效力上的关联性和功能上的耦合性。

  一方面,促进增益型义务具有软法效力,指向的是消费者自觉主动的环境友好行为。传统法律实现机制是通过命令控制或激励诱导的方式,向消费者发出清晰明确的信号,通过倚靠消费者对行为的理性计算来达成规制目的。而促进增益型义务较难设置明确的惩罚后果或有利后果,这种基于行为理性的规制方法也就相应失灵。在消费者购买、使用等行为自由选择的领域,消费者往往抗拒被强制干预,反倒是基于默认规则等行为框架的设计能够潜在地引导消费者作出绿色低碳行为。

  另一方面,助推机制的功能模式分为行为框架选择和环境因素影响。行为框架选择是由政府及平台主体通过事先设计来改变消费者消费行为中可供选择的框架,是“以高效率、低成本、易实施且情境适应性强的选择框架来助推人们作出增进个体利益和社会福祉的选择”。例如,将绿色产品摆放在超市收银台等显眼处、超市默认不提供一次性购物袋等。行为框架通过改变消费者可以选择的消费行为模式,促使其在不知不觉中采取更加绿色环保的方式。环境因素影响是通过改变消费者周围的社会环境,通过塑造消费者的决策环境来影响其行为。比如社会规范和社会舆论,其塑造一个人人都处在绿色低碳的环境,并且把周围人的环保表现以各种信息提示的方法传达给消费者。

  助推机制可通过以下三种路径帮助促进增益型消费者环境义务的实现。一是将消费者的环境友好行为设置为默认选项,如果不预则默认消费者作出环境友好行为。例如,在超市购物时默认只提供环保型购物袋并收取费用。二是为绿色环保产品、可循环利用产品及行为提供显著的标识,突出关键性信息并给予消费者充分的信息提示和引导。再如在消费者的快递包装上明确标识其可被回收,向消费者推送绿色产品和回收旧物的优惠信息,在消费者选择公交、共享单车等低碳出行方式后,提示其获得碳积分、为减碳作出了贡献。三是运用社会因素影响,利用消费者的行为选择局限,采用群体规范对其进行心理干预。如在消费者低碳出行达到一定积分后,为其颁发证书,引导加入线上低碳家园,鼓励其获得共同身份认同;再如在微信、支付宝等平台上显示每人每日减碳量,类似如今的步数排行榜,以及商家和平台与消费者就回收等环保事项达成优惠承诺,强调消费者行为互惠性。

  随着“双碳”目标战略的持续推进,形成绿色消费模式成为生产生活领域绿色转型的重点任务。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能够推动绿色消费从理念转化为实际举措。在绿色消费相关法律制度中,消费者环境义务实现的法律机制是当下亟须完善的关键敞口。依据消费者环境义务的法律效力和消费者环境行为造成的环境影响,将消费者环境义务类型化,有助于精准匹配不同的法律实现机制。惩罚机制作为命令控制的传统规制手段,只能适用于具有硬法强制力的禁止损害型环境义务,而激励机制适用于具有软法约束力的适度索取型环境义务。无强制的助推机制是倡导消费者自由选择的促进增益型环境义务的最佳搭配。应以不同的实现机制分别强制、激励和引导消费者环境行为,促使其践行节约环保的生活方式。不过,本文虽然划分了消费者环境义务的不同类型并进行实现机制的探讨,但要达成绿色消费愿景,还期冀其他配套制度的完善与整体社会绿色低碳氛围的形成。返回搜狐,查看更多